在婚姻续存期间或者解除之后,任何一方对其所
监护的
未成年人的姓名进行变更都应该获得其他各方的许可和认可。
若在
离婚之后,持有
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决定为子女更换名字,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方可执行。
无论另一方是否存在支付
抚养费用不及时、未能履行《
离婚协议》中规定义务等情况,监护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假如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改变子女姓名,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恢复原有姓名,或者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当子女年满十八岁之后,他们可以自行向户籍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以变更
身份证上的姓名信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