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仅限于在亲
近亲属在场的情形下才可能具备法定的有效性。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在此类场合中,有至少两位以上的亲友共同作为目击者证明该
遗嘱的真实性,且这两人彼此之间并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
(一)缺乏基本
民法行为能力之人、或被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和其他因身份原因而不能独立作出证明的人;
(二)意欲
继承遗
产权益的
继承人、以及有遗赠需求之
受遗赠人;
(三)与这些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存在某种
利益冲突的人士。
倘若没有两位以上的亲友在现场见证,抑或是在场的目击者存在上述任一项可能性,那么这种口头遗嘱便会被判定为失效。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除非在生死关头的紧急情况下,否则这种口头遗嘱将不起作用。
在紧急状况得以缓解之后,遗嘱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订立新的遗嘱,此时原有的口头遗嘱自然失去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