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触及财产关系的
诉讼请求:
每宗案件收取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请求:
每宗案件需支付基本服务费1000至2000元人民币。
若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则根据以下比例分段逐级递增计算费用。
争议标的金额的计费比例如下:
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5%至6%;
在100001元至1百万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4%至5%;
在100001元至500万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3%至4%;
在500万元至1千万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2%至3%;
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1%至2%;
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计费比率为0.5%至1%。
在此特别提示,此处所指财产关系仅限于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内容。
(三)在
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请求:
包括但不限于
起诉、上诉等事项,每宗案件收取1500元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2)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请求:
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收费,但最低收费额度不得少于2000元人民币。
(四)在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请求: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在原告方申请提起
诉讼时,按照每宗案件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费;
(2)作为
自诉人或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在被告方申请提起反诉或应对讨回公道过程中
提出诉讼请求时,按照每宗案件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费。
2.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请求:
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