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无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这一单独
罪名,而是将其整合设立为强制猥亵、
侮辱罪。
该罪行明确且具体地定义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恶意侵犯和违背他人合法且道德许可的性尊严及自决的权力。
若有
证据表明,行为者在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实施了此类行为,即被判定构成这一犯罪:
首先,此罪的侵害对象通常指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男性或女性)的性自主权,具体涵盖了对于性的选择自由、性厌恶感、耻辱感乃至正常的性情感等多角度的尊重;
其次,从客观事实上考量,此类犯罪往往呈现出行为人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暴力、威胁甚至其他非法手段,切实危害到了他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再者,根据该罪行的规定,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无需考虑其年龄、身份、职业等特定因素;
最后,在此类犯罪中所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是明知故犯,故意为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