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级城市与乡村建设主管单位及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之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若经过政府方面协调沟通后双方依旧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时,则可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当地政府予以裁定,对于该裁定有异议者,可依据法定程序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3.针对
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包括罚款、
恢复原状等多种形式,如
情节严重至
涉嫌犯罪,本机关将依法追究
肇事方的
刑事法律责任。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提速,农村领域的
土地征收问题亦日益显著,因此,如何合理设定农村土地补偿的标准便变得尤为关键。
若强制性征收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则必须给予其适当的
经济补偿。
鉴于我国农村土地种类繁多,各不相同,故而土地补偿的标准亦须因地制宜。
在征收过程中,如涉及迁建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网络、广播电视信号等基础设施,需依据实际状况与相关部门进行详尽协商,制定投资预算方案,并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上报审批。
针对因
征收房屋所致停产停业之
经济损失的
赔偿,应根据该房屋被征收日前之经营效益,以及停产停业的时长等因素来综合评定。
关于此类事项的具体处理方法,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政府予以规定。
在
拆迁补偿的方式上,既可以采取货币偿付的形式,也可以选择
房屋所有权的交换方式,或者两种方式兼而有之。《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