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乃是指获得政府颁发之拆迁许可证之合法单位,依据城市建设规划之具体要求以及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之规定,依法拆毁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将该范围内的企业及民众重新安置至新的居住地,并以经济上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的法定之法律程序。
概言之,只有市县级政府才有权利进行
征地。
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之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机构)负有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之房地产征收及其补偿活动的责任;
房地产征收部门亦可委托发展商作为房地产征收实施单位,以承担房地产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具体事务。《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