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在两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而言,他们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的权利,首先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协商同意方可确定。
但若父母双方就子女的
抚养事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法院将会依据父母各自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诸多实际情况,依照有利于子女健康、茁壮成长这一核心原则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若是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坚持都要享有对孩子的直接
抚养权,并且另一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且没有其他的子女相伴,与此同时,主张直接抚养的一方还有一些其他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存在的话,那么法院将倾向于把孩子的
监护权给予这位更适合照看孩子的父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