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同一顺位
继承人在
继承遗产时,其所享有份额通常应保持均衡。
然而,这其中亦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首先,对于具有严重生活困难且同时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理应给予特别关照;
其次,如果一个继承人在生前尽到了主要
赡养责任或与其
法定继承人共同生活,那么在分配遗产之时就得以适当予以倾斜;
第三点,若具备扶持他人之力以及相应条件的继承人却未能履行扶持义务,此时在进行
遗产分配之际,此类继承人则不应享有任何
财产分配权,或者只能得到较低份额的分配遗产机会;
最后,如果各位继承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不对遗产进行平等分配,也是法律允许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