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所积攒的财富被视为
婚前财产的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专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即便双方已然缔
结婚姻关系,这些财产也将得以保留其原有的归属状态而非过渡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以下
类别财产皆可称为婚前财产:
首先是(1)个人独立拥有的财产,诸如
工资、
年终奖金、通过劳动生产及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由
继承或受赠得来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取得的合法收入;
其次为(2)在一方婚前已经获取或具有的
财产权,举例来说即为在婚前取得的各种债权等权益;
此外还包括(3)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利息部分,尤其是个人
股权和债券在婚前的利息;
最后还需注意到的是(4)在婚前以现金、股票、基金等形式存在,但后经婚后表现转变成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