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上,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
夫妻离婚之后,父母双方向共同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便可对原有子女
抚养关系进行调整。
其次,若在
离婚判决生效之后,直接承担抚养子女的一方由于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那么另一方可据此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子女的
抚养权:
(一)该直接抚养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因为身体残疾等原因而无法再尽到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二)该直接抚养方在抚养过程中存在不尽责,甚至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这种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三)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岁,公开表示愿意追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四)如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对原有的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