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
刑事犯罪理论中,诈骗罪并不包含特定类型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两者所涉及到的法律利益有着显著的差别。
诈骗罪通常被归类为
经济犯罪,其针对的是社会公众和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然而,“
帮信罪”则属于对
公共秩序的破坏
性犯罪。
当提供“两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具体的法律利益受到损害时,可能会同时触犯这两种罪行;
但如果这种损害仅仅表现出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那么就不太适宜将其视为诈骗罪的
共同犯罪。
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两种
犯罪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对于那些一般的帮助行为,例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往往会被判定为诈骗罪。
然而,“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却被严格限制在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领域内。
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确实存在着这两种罪行之间的
竞合关系。
至于
主观故意的一致性判断,我们可以看到,当帮助
行为人和诈骗行为人并未存在主观上的通谋时,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帮信罪。
如果犯意联络无法得到明确的证明,或者行为人仅仅表现出间接的故意,那么他们同样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帮信罪。
但是,如果帮助行为人和诈骗行为人在事前或事中已经达成了共识,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定为犯有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