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问题涉及到的客观因素及可能存在的多种可能性,我们这里初步分析以下几点主要情况:
首先是关于公司间的附属关系,此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存在二者混同使用人力资源的状况;
其次,也不排除企业通过将特定岗位人员安排至其他关联单位以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最后一种可能就是采用
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运作。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相关
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劳动权益
纠纷,其有权利主张由两家
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或者
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
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