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的处理办法,详细步骤如下:
首先,
当事人有权前往所在地的乡级政府或者是土地管理处寻求帮助和解决途径;
其次,如果乡镇层面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将诉求提交至县级政府进行审理,受理机关会先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争议,若调解无效,则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最后,假如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感到不满意,且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诉讼期内,可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