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各类财产在进行
抵押时应严格按照流程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而对于其余类型的财产,则无需进行抵押登记事宜:
1.各类不动产包括建筑物以及其它附属于该建筑物的土地价值,如楼房、店铺等;
2.用于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土地获得的
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这也是一种非常特殊的
土地使用权形式;
4.除上述三类之外,其他所有法律或行政
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其抵押行为的资产,例如企业所拥有的设备、原材料等等。
若以以上四类财产作为
抵押物,那么
抵押权将在完成抵押登记之后正式生效。
反而言之,如果采用其余类型的财产设定抵押,我们只需关注抵押合约是否已经生效,便可决定抵押权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