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范畴内,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强迫劳动者支付
违约金。
以下仅有两大特殊情况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协议设定违约金的支付义务:
首先,当涉及到培训服务期时,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条款,必须严格遵循规定,选择前往用人单位支付应当的违约金。
其次,在
竞业限制的规范框架之内,当劳动者违反此方面的约定之时,同样须按照既定的协议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的本质意义是涵盖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直接明文规定,当其中某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负责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代价。
然而,关于违约金的币种标准,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亦可约定为非金钱类的其他财产。
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到,违约金不仅具备担保
债务履行的法律效能,同时也能发挥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以及弥补无辜一方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它被视为一种
合同担保的有效手段,在另一些地方则被纳入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