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过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典》中明文规定了
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与行使范围:
在
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若被指控
犯罪的被告人为有罪者,则其责任应由国家
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承当;
而在
自诉案件的审理之中,倘若被告人同样被作为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那么这一
举证责任便应当由
提起自诉的
当事人自主履行。
更为重要的是,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及负责调查工作的侦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步骤,采集到足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程度等方方面面的相关
证据材料。
基于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对存疑不判为有罪原则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都无需自行证明自己无罪,也根本不用承担任何形式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