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
拆迁补偿产生异议,当事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主张自身权益:
首先,可向当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进行协调处理;
其次,也可以申请上级政府对案涉地块的征收决定作出裁定;
再者,当事方可选择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行政
诉讼请求。
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问题,应由争议各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守的原则,积极开展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协商是争议双方实体利益的自主处理程序,彰显了私法自治原则的精髓,故在协商过程中务必坚守自愿、平等、真实等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