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
拆迁的问题上,以下四种情形允许实施
强制拆迁措施:
首先是
逾期未得到纠正且仍存在的违建构筑物;
其次是已经向被征收者支付了货币
赔偿金、
调换房屋以及提供了周转住房资源的;
接着是被征收者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交付房屋义务的;
最后便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提出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请求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