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具备特定条件,可以考虑一次性给予足够的子女抚育费;
2.当前阶段暂未达到此类条件的,可依照每月或固定频率进行支付,亦或是按照季度或年份阶段性给予;
3.如双方经过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其中一方自愿承担全部
子女抚养费用,然而若一方由于自身
抚养能力有限,无法妥善保障未成年子女日常所需的各项费用,以致于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此时不应予以批准执行。
即便是已经达成上述关于孩子抚养的协议条款,但是实际入住一段时期之后,假设双方财务状况发生显著改变,子女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确实有所增长或者存在支付的必要性,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继续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4.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应当持续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对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如果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准,那么父母就可以停止支付
抚养费;
而当孩子成年之后,如果仍然没有独立生活,且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只要父母具有支付能力,就应该继续承担起必要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