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法规》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严格规定,涉及到对厂房进行
拆迁时,应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的补偿;
其次为因为征收该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暂时性的安顿所产生的补偿;
最后则是由于对该房屋的征收而直接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涉及到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人员搬迁问题时,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业主支付适当的搬迁费用;
若选择房产
产权置换的方式,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未能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同样也有义务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性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性的周转用房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