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方面,可以委托家人代为办理。
通常来说,由新生儿的
法定监护人(如户主、新生儿的父母等)来负责申报户口事项,若无上述相关人员在场,也可由其他具有
抚养关系的亲属或邻居等进行申报。
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步骤:
首先,申报人需携带本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双方的
结婚证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其次,前往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所属派出所进行出生登记的申请;
最后,申请人可提前咨询户口申报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便获取更为准确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