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从业者与雇佣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所存在的
法律关系,通常被视为
劳动关系。
若职工在兼职过程中与该职位的实际服务单位建立了
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该单位已经从事实体用工行为,那么双方就具有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然而,倘若该职工所从事的兼职为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即便在已签订书面或
口头协议并得到单位的实体用工许可后,也是不能够自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某个用人单位在招聘
劳动者时虽然未签署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便可初步确认双方已经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首先,雇主及劳动者在法律
法规方面均应享有合法的主体资质;
其次,雇主针对所有员工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须适用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劳动管理,并完成由雇主安排的有偿劳动工作;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成为雇主日常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