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学上,所谓的想象
竞合犯是指在实施某项
犯罪行为时,却对多个
犯罪客体产生了侵害效果,同时触犯了多个
罪名的独特情况。
这种情况下,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素成为其构成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实际发动了某项危及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危害行为;
其次,该行为不仅触犯了多项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且没有任何一项单独的罪名能够彻底、全面地评价此种行为的所有特征和影响;
最后,所有这些替代性的概念(如实质一罪、实质数罪以及
法规竞合犯)无法充分而准确地概括此类犯罪现象,因此,想象竞合犯才具备作为一种独特的犯罪形式的显著特点。《关于办理虚假
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
证据、
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
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纠纷,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
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关系和
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
企业债务或者
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
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
侵权、
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
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
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
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