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确的
侵权行为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
行为人的情况下,若某位建筑物使用者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自身并非侵权行为人的情况时,则可免于承担
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存在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现象,依据法律规定,该类机构应当自行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
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