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具备经济承受能力之兄长与姐姐,对已然失去双亲或父或母无法承担其
抚养责任的年幼弟弟与妹妹,具有法定的扶助
赡养义务。
同样地,已经由兄长和姐姐抚养长大并具备自理能力的弟弟和妹妹,对那些因身体原因
丧失劳动能力且日常生活来源匮乏的兄长和姐姐,也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