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工伤的外包事项中,倘若发包方选择了未具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分包,那么,相应的责任则需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然而,若
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因未遵守劳务派遣相关管理规定而对
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侵犯,此类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与其使用单位便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且为连带性质。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明文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如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擅自将其承揽业务外包、转包给未经合法认定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当这些被转包、分包的组织或个人在招录劳动者后,在执行承揽业务期间遭受工伤伤害甚至突发意外死亡等状况时,这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就必需承担起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
工伤保险责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