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之明确规定,我们在评定医患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事件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时,应基于对
当事人身体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进行考量和归类,从而将其划分为四个级别:
首先,若医方行为导致就诊者不幸身亡或遭受重度残疾,则此情况可被视为
一级医疗事故;
其次,如果就诊者所得伤情为中等程度的残疾或者器官组织遭受损伤引起严重功能障碍,那么这个事件可以归类为二级医疗事故;
再者,若就诊者所受伤情为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受损引发一般功能障碍,那么此种情况对应着三级医疗事故的评级;
最后,若医方行为给就诊者身体带来明显
人身损害的其他身心影响,则该事件可被定为
四级医疗事故。
关于这四个等级的细化标准,将由我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予以公布实施。
此外,在应对和处理医疗事故上,必须坚守公开透明、公平公允、及时快捷以及以人为本的基本宗旨,秉持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确保事实业已查清,认定精准无误,各方责任界定清晰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得当适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