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经济补偿金,乃是用人单位在与其雇员
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救措施。
这笔款项旨在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预定标准一次性付清,以此作为对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付出努力的物质补偿。
2、另一方面,
工资则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以及与员工之间的约定,通过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的对于其劳动价值的回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