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农村宅基地上之房产实施交易活动的有效性问题,应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定。
唯有在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交易方为合法并具有效力:
首先,
购房者的主体资格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依赖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的各个成员,因此,购房者必须具备村民集体成员的身份。
而城市居民则无权从事农村房屋的购买行为。
其次,出售房地产的卖方亦需具有主体资格证书。
卖房人必须对自身持有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项权利。
第三,购房者亦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规定要求。
农村村民每户仅有一处宅基地的
使用权,已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将无法再次提出宅基地申请。
最后,整个交易过程还需要经过村集体民委员会的许可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