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民法典》正式生效得以贯彻落实以来,鉴于其中新增了
离婚冷静期这一重要条款,
协议离婚的相关程序也随之发生了相应改变。
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
当事人需要积极筹备并签署
离婚协议;
其次,当事人应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户口簿、
结婚证书及书面离婚协议等必要材料前往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三,此次
申请离婚登记的日期自始算起为30天,在此期间倘若有任意一方表示不愿放弃这段婚姻关系,都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这便是广为人知的'30天冷静期'之规定;
经过此番冷静思虑之后,若30天的期限已过,从第31天直至第60天,当事人须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完成最后的法律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正式生效于以上所列是基于该法条制定的协议
离婚流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