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一般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是14天,自被
拘押者进入看守所以计时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警方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授权,而检察机关的审批时间通常为7天,它包含在这14天之内。
若经审批检察机关认定标准符合
逮捕要求,则会
批准逮捕;
如果不符合,要么予以释放,要么变更相应的
强制措施。
另外,对于那些流寇式
犯罪、重复性质犯罪以及
团伙犯罪中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延长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37天。
同样地,在这个期限内,公安机关也需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
如经审批,检察机关认为标准符合逮捕要求,那么就将批准逮捕;
若是判定不达标,便可予以释放或者是
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