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持有
信用卡之人若以不当占有、不法所有为主要意图与动机,导致其透支行为超越既定的额度或期限,且在接受发卡银行的两次
催收之后,其
逾期时间已经持续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欠款,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的“恶意透支”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当持卡人的透支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时,该行为将被视为“
数额较大”;
当持卡人的透支金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时,该行为将被视为“
数额巨大”;
而如果持卡人的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时,这无疑会被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恶意透支”金额,应理解为在上述特定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具体
债务总额,其中并不包含合同中约定的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和相应的
刑事处罚标准。
这些情形分别是“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及“恶意透支的”。
当被告人出现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如满足相应
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
定罪量刑,给予惩罚。
具体来看,当其存在上述行为之一,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即数额较大),其将会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这样的严厉
处罚。
如果涉案金额更为巨大(即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存在的话,那么被告人面临的处罚可能会升级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然而,最严重的情况还是当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时候,被告人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要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责任。
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类案件在我国属于
刑事犯罪,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处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