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最高减少四年
徒刑的
刑罚,但是实际情况取决于狱中行为表现。
然而,
减刑的量不能低于原本判决所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此外,对于减刑之幅度也有所限制,不可超越其刑期的一半。
在服刑期间,罪犯的行为将会被按100分制进行评估,并且参照每个月的评估结果,予以登记并公开展示。
评估结果将决定是否能够获得奖励积分与功绩点,这些积分与功绩点会影响罪犯申请减刑的条件。
依照相关
法规,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留、
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
处罚的
犯罪分子,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秩序,接受教育改造以及确实有悔过表现者,或有任何
立功表现者,皆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