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
不支付抚养费用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夫妇二人可自行达成共识;
其次,针对特定状况,
离婚后未能给孩子提供
抚养费用的行为可具体区分为三方面分析:
(1)当给付方因长期疾病或失去劳动力,且缺乏经济来源时,确实无法按照原来事先约定或者法院裁决规定的金额履行支付义务,然而负责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却具备足够能力承担并照料孩子的话。
(2)或许是因为给付方因
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
拘押和改造,亦或是受到劳动教养的
处罚,从而丧失了经济能力,无法如约支付抚养费用。
不过一旦其恢复人身自由之后重新获得经济来源,仍需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法律裁决来支付抚养费用。
(3)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经
再婚,而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负有抚养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就会相应减少。
但是若继父母并无抚养意愿,那么原生父母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用就不得有所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