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将某一特定情形视为已构成
劳动关系,这完全取决于该种特殊情境下的特定事实与情况。
在
确认劳动关系时,我们必须首先考察
劳动者个体与其另一方雇主之间是否存在着显见且明晰的管理与被管理之关系。
其次,该雇主是否按照法定要求按时并足额地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报酬,并且,雇主是否为其员工配备了完善及适当的
劳动条件,这都是我们用以评估两者之间是否真正存在着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当雇主为劳动者聘用之时,尽管他们可能并未签署书面
劳动合同,但是若能满足以下所有三个条件,则我们即可肯定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建立:
(1)雇主及其员工均需合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雇主必须依法建立并投入使用的一系列严格规范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确保他们受到雇主的有效监管,并须依照单位安排的具体任务展开有偿劳动;
(3)劳动者贡献出的劳动必须是雇主整体业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