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飞机场建设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土地或房产征收情况时,我们首先应明确征收对象是房屋或是土地。
因为针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征收行为,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补偿方式都有所区别。
具体而言,针对
集体土地中的房屋
征地拆迁问题,适宜使用的法律规范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还会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的征地
拆迁补偿细则。
对于这类补偿标准,原则性的要求就是坚决避免因
征地而造成人民原有生活质量的下降,确保其短期内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并且从长远角度来看也能
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低于之前。
另外,对房屋的建筑构造、建造年代、地理位置以及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政府的安置措施或办法,以便于更科学地对补偿额度进行区分性计算。
如果涉及到
产权置换的情况,对应的补偿内容应包括合理面积的不动产房源和相应的装修补偿费用,以及搬迁费用的补贴和过渡期间所需费用的支持等;
若采用划定土地后重建的方案,则应提供作为新住房重建成本的重置成新价补偿,还需加算装修费用、搬迁费用补贴以及过渡期间的费用等;
如果采取的是纯货币形式的补偿,那么就应当以周边城镇购置相同类型
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为参考标准实施补偿。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
“当启动
土地征收程序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而且还要为此类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同时,对农用地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要求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有权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通过出台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确定。
在制订这份区片综合地价时,务必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应与需求关系,以及人口总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准等多方面的因素。
并且,建议抑或是规定每隔三年就要对这份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相应的调整或重新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