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分公司虽然拥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决策权限,但在处理对外经济关系时,必须要在其执行董事具备的法人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下实施。
在此基础上,只要是在合法授权范围以内订立的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此范围以外签署的合同,则可能因超越限度而引发法律争端。
具体来说:
1.首先,作为
子公司之一,分公司可以独立代表母公司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包括与第三方的商业交往,如采购、销售等。
然而,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活动一般都需要得到母公司的正式同意。
换句话说,只有经过母公司给予明确授权后,分公司才能对外签署合同并担任母公司的
代理人。
2.其次,尽管分公司对外运营期间不受母公司责罚,所有承担的资金风险和
债务也应最后转嫁给母公司。
然而,实践中,为了减少业务环节中的重复劳动和提高效率,母公司经常会授予各分公司一定比例的授权,使他们有条件自行对无需全盘控制的事务进行决策。
特别需注意的是,这种自主裁量如果超出了母公司赋予的权限,那么在母公司正式确认之前,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将由该分公司独自承担,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已签属,在获得母公司认可之前,它仍然不具备
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此外,若出现超越母公司代理权范围签订的合同情况,母公司有权在一定时效内(通常为一个月)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在母公司表示同意之前,超出代理权限之外的签署也不能开放追索或者执行的申请。
未得到正式确认的合同条约,在母公司作出决策之前暂时无效,直到确认批准为止。《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