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建筑恢复费用),主要用于对被拆除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以被拆除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作为标准来划分档次,然后根据每平米的单价计算得出确切金额;
2.周转补偿费用,此项费用旨在弥补被拆除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房或寻求临时寓所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难,具体的补偿方式是基于特殊的临时居住条件为参考标准,并按照被拆除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通过每月予以补贴的形式实现;
3.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