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失物与遗忘物之间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如下:
1.首先是从占有人在失去对物品的控制时的精神状况来比较它们。
当遗失物的持有人丢失动产时,他们通常处于无意识状态,并且在事后很少能够准确地回忆或者详细描述出物品丢失的那一刻以及物品具体丢失在哪儿;
相比之下,遗忘物的持有者则会有意地将物品留下某个地方,因此他们可以毫无困难地精准还原出物品遗留在何处的记忆或者向他人详细讲述当时的场景细节。
2.其次是从物品转移方式来观察两者的差异。
遗失物遵循着“占有—无人占有”的变化模式,即物品先被某人占有后再无人占有,而遗忘物则采取了“占有—占有”的形式,即物品先由某人占有,然后又会很快被其他人重新占有。
3.另外还应该注意到两者法律效果上的不同。
如果拾到遗失物的个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报酬或补偿,但若捡到了遗忘物的人或找到物品的人,他们并没有权利谋求类似的报酬或补偿。
4.最后,应该清晰理解这两种情况受什么样的法律机制调整。
当人们非法占有遗失物时,需要遵守民
法规范;
然而如果他们侵占遗忘物的话,那就涉嫌构成
侵占罪行,此时应由
刑法进行规范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