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该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预见自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却采取了逃离事故现场的方式来躲避,而非积极主动地履行拯救伤员以及保护财产的职责;
其次,其未能按照相关交通
法规的要求,向交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事故状况,以及在现场等候处理等相应的义务;
最后,如果存在故意逃离现场以减轻责任,甚至隐藏
证据,妨碍司法调查的情形,也可以被视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如果行为人因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处罚;
若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逃逸的,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明知交通事故发生,为但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根据规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