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我们通常认为
交通肇事罪并不存在共犯的概念。
原因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
过失犯罪范畴,而过失犯罪在理论上普遍被认为是无法构成
共同犯罪的。
然而,若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者、承包人或乘客等相关人员,故意教唆肇事者逃离现场,导致受害者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那么这些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