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时,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将被判处相应
刑罚。
具体而言,行为人可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倘若行为人的诈骗金额较大且具有其它严重情节,其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情节极度恶劣、影响极其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在此类犯罪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其次,行为人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再次,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最后,行为人恶意
透支信用卡,即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催收后仍未及时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义。
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且在银行催收后仍未及时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行为人
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他将按照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