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建议在完成康复治疗三个月之后进行
伤残鉴定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
伤残评定应当在人体遭受损害或确认由损害引发的并发症得到有效治疗和管理之后进行。
这意味着,在伤势评定之后,原则上已经不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治疗(然而,请注意,并非所有伤害都能在这个时间段内完全治愈,故仍存在特殊的例外状况)。
这是因为待基本治疗期限达到,或者基本医疗需求已经被满足,或者已经没有治愈的可能性时,即可进行伤残评定。
一般的伤害在经过治疗三个月之后即可进行伤残评定,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伤害,其评定时间还应参考具体的个体治疗结果来确定。《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因
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
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