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满三十年以后,其所有权便自动归为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然而若是该项目未经过依法确认属于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来使用,那么土地的
使用权就依旧由其所有者所拥有。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言,其使用权也同样理所当然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
承包经营这些土地的农民们也需要承担起保护土地以及根据
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一重要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