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在建立
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虚构职责经历以顺利确认
劳务合同的行为,若由此产生
欺诈问题并对劳务合同的执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话,那么该劳务合同将被确认为无效。
关于劳务合同的无效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规避自身的法定义务、明确限制或排除
劳动者的某些权益;
以欺骗性方式或者恐吓威胁等手段,让另一方在没有真实意愿的条件下列入或修改劳务合同;
以及违反了国家和地区法律
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