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对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及私有财产所制定的专门规范涵盖如下内容:
基于公共利益这一必要性,根据法律规定订立的权限与程序,政府得以对集体所有土地及团体、个体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政府必须严格遵守
法规要求,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以及农民居住的房屋、地面附着物以及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