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形下,
购房者约定交付的认购金是无法进行退还的;
然而,若符合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定金则可依法予以退回:
1.若发展商在签署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选定的房屋另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人士,导致双方无法实现正式的交易签约,那么该发展商应当全数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并且需给予双倍的补偿。
2.当发展商在购
买房屋的过程中,未能获取到相关
商品房销售的必备法律证书,或者其本身的过失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进一步导致合同失效时,该发展商应对支付给购房者的定金进行全额返还,同时还需要对购房者因此而遭受的任何
经济损失或收益进行相应
赔偿。
3.假如双方在探讨正式合同、相应
补充协议的内容上,无法达到共识,而这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了交易无法顺利完成,那么这属于双方均没有违反任何承诺义务的情况,此时该发展商应该如数返还购房者所有的定金。
4.若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款、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这些条款并不明晰,导致双方就此问题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影响到了最终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此时该发展商亦应对支付给购房者的定金以及其因此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给予全额返还。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发展商已经具备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严格法律条件,但购房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也就失去了要求对方退还定金的权力。《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