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债务纠纷并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之后,若人民法院还未来得及做出判决之时,符合行使
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这并不妨碍
债权人果断采取
代位权诉讼之行动。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仅当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可主张的债权或与其相关的从属权益,直接影响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妥善的履行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动去行使其针对第三方的法定权益。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权益明显地专属债务人本身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无法进行此类代位权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