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流程如下:
首先,若夫妻双方均同意结束婚姻关系,应达成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
户籍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进行
离婚登记。
此份协议中需明确表达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就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及
债务处置等事项上达到一致性看法。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
登记机关必须位于某一方
当事人的长期居所所在地。
其次,婚姻登记机构会核实双方是否真实
自愿离婚且已妥善处置子女与财产事宜,如未能满足以上两方面要求的案例则无法通过
离婚申请。
而满足上述条件者,需耐心度过为期30日的
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限内,如有任意一方收回离婚意愿,便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
注销登记申请。
最后,经过30日后,双方须再次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获取
离婚证的申请。
若未提出申请,则默认为撤销离婚申请。
至于
诉讼离婚流程,首先须向户籍地所在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申请,根据法院
立案大厅审查确认符合
立案条件后,便准予立案,同时由立案庭发放立案通知书以便缴纳相应
诉讼费用。
至此,法院正式受理该
诉讼。
一旦立案完成,法院立案庭将会将
案件移交给
民事审判庭,由其负责审理该案件。
之后,民事审判庭接手案件后,会向原告方和被告方发出
传票,告知开庭日期。
待双方当事人出席法庭后,法院将开展调解工作(这是诉讼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最终,法院将依据法庭审理结果做出是否准许离婚或
不予离婚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