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
拆迁所涉及的评估环节,我们必须严格遵循《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操作规程。
通常来讲,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
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协商决定的,以确保评估过程中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评估工作进行时,评估师应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及实际使用状况等诸多因素;
另外,在选用评估方法时,应该更多地偏向于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的市场比较法,而不是成本法。
首先,我们需要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来承担此次评估任务。
其次,当专业评估机构接收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的委托之后,其工作人员将开始着手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